特评 | 还有多少“无薪试岗”把你当“杨白劳”?

读特评论员 谢仕亮
2020-06-02 00:33
摘要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要针对目前用工试用期存在的制度漏洞、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以及劳动执法保护还存在的制度弱项和漏洞进行及时必要的完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权益,让“无薪试岗”,不敢再试下去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想必大家都不陌生,但近来不少“精明”的用人单位却将试用期玩出了新花样——“无薪试岗”。

记者近日采访发现,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如有一家企业,同时免费试用了11人,却没有录用1个人,11个人都当了“杨白劳”。也有无良企业打着“轮岗培训”的幌子,对员工进行长达8个月一分钱都拿不到的“无薪试岗”。用人单位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试用期是劳动关系中较为特殊的一段时期,是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而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果感觉用人单位并不“称心如意”也可以走人。

本来就有供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的试用期,一些企业为何不考虑?有些企业透露,招人者非用人者,试工成本高,试用期根本看不出新招员工是否合用,担心试用期员工转正后“原形毕露”,再想解约不仅要支付补偿金,还要重新招人,成本太高,因而通过无薪试用减少企业损失。但这种理由根本站不住脚,有法不遵,费尽心思设圈套、玩伎俩,谁人不晓其心里到底打的是什么算盘,无非是想钻法律空子获得免费或廉价劳动力,减少用工成本。无薪试岗行为显然是任性的违法行为,当引起关注。

人社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明确,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即成立。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一天,用人单位也应当按规定支付劳动者报酬。企业在用工上太“精明”总想吃“免费的午餐”,到头来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正如专家所言,无薪试岗看似节省用工成本,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很可能得不偿失。特别是在招聘时对操作工采取无薪试岗情况比较多的制造业企业,不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一旦新上岗的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等发生工伤事件,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这岂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就此而言,企业不应为违法找理由,而应为完善用工制度想办法。

“无薪试岗”可以说是一些企业有心挖的坑。但如此明显的坑,依然有不少求职者愿意往下跳,说起来也让人颇感无奈。“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不试工连入职的机会都没有”这便是很多“入坑”求职者的普遍心态。这一方面折射出一些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给了一些无良企业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也反证了在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资强劳弱的现实语境中,劳动者权益孱弱无法与强势的用人单位博弈的现实。

对此,需要加强普法宣传,畅通劳动者的维权渠道,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积极向“无薪试岗”等行为说不,不让自己成为任人压榨的“杨白劳”。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要针对目前用工试用期存在的制度漏洞、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以及劳动执法保护还存在的制度弱项和漏洞进行及时必要的完善,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权益,让“无薪试岗”,不敢再试下去。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评论员 谢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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