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三个办法”强化房屋安全管控
读特​记者 杜婷
2020-05-27 21:30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深圳既有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5 月 25 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了《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三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法规体系,规范了主管部门、安全责任人及专业机构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行为。

《深圳市既有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办法》明确,使用满二十年的房屋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排查;在设计使用年限内,A 类房屋每十年排查一次,B 类房屋每五年排查一次,C 类房屋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治理。

据了解,A 类房屋为可继续使用,或仅需对损伤进行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B 类房屋为可观察使用,但应对损伤进行处理,当房屋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鉴定的房屋;C 类房屋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进一步划分为 C1、C2、C3 类,其中 C3 类房屋指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后续处理的房屋。

此外,排查机构指定一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按照排查具体流程统筹开展排查工作,排查报告应当加盖排查专用章、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章,并有排查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在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方面,《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首先鉴定机构和人员应满足的条件,同时从事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以及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实行名录管理,以及进入名录应满足的条件。

其次,鉴定机构应确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编制专项方案,实施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验算、评定等工作,依据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出具检测鉴定报告,采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备案。市、区主管部门对鉴定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如鉴定机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由市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明确,含有建筑幕墙的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约定委托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该《办法》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性鉴定,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治理;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并按照《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维护修缮;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整的档案,并保障费用投入。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等文件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例行安全检查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

(作者:读特​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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