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小学校与监管部门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书

读特记者 易东
2017-06-01 16:10
摘要

根据监管职责划分,市属各学校由市教育局、学校所属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城管部门与学校共同签署,区属各学校由辖区教育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城管部门与学校共同签署。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我市少年儿童得到了一份厚礼。为全面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青少年生命健康安全,市食安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于近期组织市、区教育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城管部门与学校签署《深圳市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书》。

据介绍,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青少年饮食安全,关系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社会的稳定,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要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含托幼机构)校园食品安全工作,2016年6月22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除明确了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外,同时要求学校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2日,我市被国务院食安办列为第二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试点城市,将于2017年9月完成创建试点工作,并提请省食安办初评验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2017版)》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是考评重要指标,要求创建城市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为此,市食安办制定了《责任书》,并于2017年5月17日开始签署,将于2017年6月15日前完成。

记者获悉,此次签署《责任书》涵盖全市2500余所中、小学及职业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目前,各区正在陆续组织签订《责任书》。根据监管职责划分,市属各学校由市教育局、学校所属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城管部门与学校共同签署,区属各学校由辖区教育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城管部门与学校共同签署。

《责任书》开宗明义,在过往要求学校明确负责食品安全副校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学校食堂厨房实现“明厨亮灶”,餐饮量化等级达到B级以上,并努力提升为A级;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校外加工校内配餐的学校,应建立落实餐饮配送单位资质审查和食品查验制度,并报辖区食品监管部门备案;建立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制度;鼓励师生和学生家长积极举报校园周边乱摆卖食品行为。

《责任书》同时对教育部门、食品监管部门和城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审核、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单位、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者逐一建立档案,将学校及校园周边地区作为检查重点区域,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开展专项检查,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责任书》同时明确: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和城市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各责任主体、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责任书》内容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见习编辑 李宇婷

(作者:读特记者 易东)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