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自6月1日起统一由龙岗法院集中管辖
读特记者 戚金城 田语壮
2020-05-22 10:16

读特记者5月22日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龙岗区人民法院获悉,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深圳打造可持续发展先锋,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自6月1日起,全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以及因上述案件所产生的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统一由龙岗法院集中管辖

6月1日前,全市基层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或执行)。此外,全市基层法院已经审结的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及行政非诉审查案件,需要法院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执行。

记者了解到,龙岗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办公地址为大鹏新区大鹏街道鹏新西路38号,即现大鹏法庭地址。此外,记者留意到,广受关注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罪名的,也均由龙岗法院集中管辖。

读特新闻+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

一、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2.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8)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9)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0)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11)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3.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

(12)探矿权纠纷

(13)采矿权纠纷

(14)取水权纠纷

(15)养殖权纠纷

(16)捕捞权纠纷;

4.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

(17)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8)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5.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环境资源民事纠纷;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7.非法狩猎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非法采矿罪;

10.破坏性采矿罪;

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13.盗伐林木罪;

14.滥伐林木罪;

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7.涉及环境保护的其他行政纠纷;

8.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

四、环境资源执行案件

上述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产生的相关执行案件。

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变化、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变化等因素,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调整的,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规定。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田语壮)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