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一季度,广东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81起(同比下降9%),破案60起(同比上升33.3%),抓获犯罪嫌疑人120名(同比上升31.9%), 逮捕犯罪嫌疑人107名(同比上升40.8%),涉案金额100多亿元。21日上午,省公安厅通报了部分相关的案件。
2016年2月下旬,根据监测发现,深圳惠卡世纪集团P2P网贷平台出现限制提现问题并在互联网上被质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犯罪嫌疑人存在潜逃境外可能等异常问题。2月24日,省公安厅经侦局立即组织深圳市公安局经侦部门开展破案工作。经连夜蹲守,在皇岗口岸精准抓获正在转移证据、准备潜逃的主犯何某某,并迅速查处该公司的3个经营点,现场控制涉案人员400余名,经审查后刑事拘留主要犯罪嫌疑人19名。
经查,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惠卡贷”网络借贷平台,以高额回报为噱头,发布“脱贫宝”、“农村宝”等网贷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8.8-14.6%,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设立资金池,是典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初步查明涉案金额约3亿多元,涉及广东、北京、上海、江苏等10多个省投资人3万多名。
新型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新特点、手法:
一、以投资理财增值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不法分子招聘业务员在市区人流密集地段派发传单,以免费旅游、赠送小礼品等方式邀请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到公司参观、听讲座,以加快企业发展、投资理财增值为由,与投资者签订合同,许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实质进行非法集资。很多老年人付出“养老钱”、“保命钱”,最终却被犯罪分子骗得血本无归。
典型案例:2016年3月31日,广州市局天河分局成功侦破的广东猎渔兄弟珠宝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经查, 2014年8月开始,该团伙以广东猎渔兄弟珠宝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形式,先后成立广东我得我金珠宝贸易有限公司、我得我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派发宣传单张、组织考察等方式,以入会投资公司黄金产品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与事主签订《购销合同》,投资期限分为3、6、12、24个月,对应的年化收益率为4%、8%、16%、38.2%,收益按月返还等方式大肆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约1.2亿元,涉及投资者1000余人。
二、以投资网络虚拟货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犯罪。不法分子交织使用非法集资与网络传销等犯罪手法,利用“互联网+”概念吸引群众投资网络虚拟货币,承诺加入投资即获得高额提成,以“拉人头”的传销手法,不断扩大规模,实施非法集资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犯罪团伙利用传销层层提成、对参与人员“洗脑”的特点,配合传统非法集资手法作案,使资金规模迅速膨胀。
典型案例:2016年3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成功破获 “维卡币”传销案,依法刑事拘留廖某某等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经查,该团伙通过鼓吹“维卡币”项目的投资收益,设置新手级、入门级、进阶级、专业级、高管级、大亨级、至尊级、极限级共8个层级,发展下线可获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等奖励,以“拉人头”传销的手法售卖“维卡币”条形码并注册“维卡币”会员的方式大量发展下线成员,涉及广东、山东、辽宁、四川、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等地数千人,涉案金额约6亿多元,涉案赃款被挥霍及用于购买写字楼、理财产品等。由于措施到位,及时开展资产查控,截至目前,成功查冻写字楼、银行资金、理财产品价值合计约2亿多元。
三、以股权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利用在区域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其公司原始股,编造诱人的投资增值项目与美好前景,制造实力雄厚的假象,承诺高额回报和借款到期一次性返还本金,实质进行非法集资。此类案件利用了群众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以“原始股”的巨大增值潜力为诱饵,混淆“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蒙骗群众。
典型案例:2016年1月20日,佛山市经侦部门抓获佛山市某公司法人代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经查,李某某对外宣称其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申请“新四版”挂牌,并准备申请“新三板”挂牌,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以现金认购的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每股1元发行“原始股”。据初步统计,购买该公司“原始股”的人员40多名,涉案金额达1300万余元。
四、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标的为自身融资,投资者的资金有的直接进入了犯罪分子的私人账户,形成“资金池”,募集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不法分子为支付高额回报“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链极易断裂、无法兑付,将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近期,我省公安机关侦破的“HI投吧”、“365金融”P2P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防范警示
(一)投资属于个人行为,风险责任自负,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不予保护。
(二)面对企业或个人向社会公众,以高额投资回报借款,兜售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谨慎参与,避免上当受骗。
(三)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高额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不要轻信高额利息、财产增值等承诺,在投资前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对待。
(四)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遭受经济损失,不能采取聚众上访、堵塞交通等过激行为,扰乱政府机关和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否则将触犯法律。
此外,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属于重罪,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