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办公和研发用房不得设计成公寓
读特记者 徐强
2017-05-11 19:52

5月11日,有消息称,为促进房地产的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建筑设计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向市规划国土委核实后了解到,目前该文件仍在报审阶段。

此次《通知》因为涉及到“限制商业、办公、研发用房改建成商务公寓”等内容,而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这也是继北京、上海之后,深圳也对商业、办公、研发用房改建成商务公寓做出了限制。

商办研发用房平面设计有了“四项禁令”

《通知》中都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记者注意到, 《通知》针对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建筑平面设计和套型建筑面积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 在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建筑平面设计方面,《通知》提出四点要求:

一、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

二、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不含研发用房)因功能需要,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三、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于2的,按陈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四、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商务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

研发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 

在关于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方面,《通知》也有具体要求:

一、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0%。

二、研发用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

三、设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再设计、审查和建设时,应严格遵守先关规定要求,不得在技术上预留规划验收后违规加建烟道,观景等设施的条件。

《通知》强调,文件中所指商业、办公、研发用房的用途范围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招拍挂用地的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其土地合同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城市更新项目回迁返还办公用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纳入上述规划限制范围。对于厂房、仓储、物流项目的建筑设计审查应参考本通知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于生产性、仓储性空间,原则上应采用大空间设计。

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文件是为防止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在建设过程中建设成可以居住的商务公寓,这有助于规范产业用房的设计管理,以防止实际操作中出现更改用途违背产业用地的初衷。

见习编辑 张颖

(作者:读特记者 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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