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宅搬迁费最低标准拟提高2.5倍
咩事
2020-05-10 17:15

广州将修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意见稿拟提高住宅搬迁费最低标准,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由每户不低于2000元提高至5000元,提高了2.5倍。修订内容涉及多项非住宅征收相关条款,包括非住宅征收调换住宅,征收奖励标准参考住宅奖励标准等。

《实施办法》意见稿于5月7日在广州市住建局挂网发布(http://zfcj.gz.gov.cn)。公众可于5月8日至5月17日期间,登录广州市住建局官网,并在“互动交流”的“意见征集”界面查看意见稿具体内容和修订说明。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电话:83835548。

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2,邮编:5100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人大提出修改意见,意见稿拟修订六个主要内容

广州市于2011年9月6日出台了《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2014年11月,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有效期3年。2017年12月,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此次修订系在2017年所颁布的《实施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实施办法》为广州市重点功能区、轨道交通及重点路桥等建设项目提供了有力的征拆政策保障。

2019年10月,广州市人大对《实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出修改有关资金拨付条款的意见,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区实践情况,《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城市建设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需求,需进一步完善。

为此,广州市住建局局草拟了《实施办法》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和做法,为广州市城市建设保驾护航。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内容,包括: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具体指导措施、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明确非住宅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提高住宅搬迁费标准、调整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为主体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区政府为主体,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培训调研等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条款均有关于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区的指导措施等内容。

考虑到几年来实际工作中市、区联动的具体做法,结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普遍提出的“加强指导”的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监督,促进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规范和统一,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和做法进行梳理归纳,集中在同一条款予以明确。

非住宅征收奖励标准参考住宅奖励标准

《实施办法》将制定非住宅奖励措施的自主权赋予各区。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在政策中直接明确非住宅奖励标准,更加方便操作且符合审计工作实际要求。

此次修订明确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均以住宅奖励标准为参考:

非住宅征收奖励加上非住宅价值补偿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非住宅的市场价格。

非住宅搬迁时限奖励结合各区提出的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作为计算标的较为科学合理方便,并与住宅搬迁时限奖励上限“15%”保持一致,从而设置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房屋的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分为两种,一种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住宅之间的产权调换;另一种是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如住宅与商业之间、商业与工业之间的产权调换等。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未限定产权调换必须是相同用途房屋之间,即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之间的产权调换补偿方案,被征收人也有权利选择。

《实施办法》意见稿增加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内容,但具体实操也应结合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等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修订方认为,一方面此做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政策,将选择权充分赋予被征收人;另一方面此做法灵活变通,在征收非住宅房屋特别是工业厂房时,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额外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补偿方案,有助于推动征收项目的进展和进度。

提高住宅搬迁费最低标准,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

2014年公布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住宅搬迁费的标准定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考虑到六年来物价上涨等因素,并结合各区意见和做法,将该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建设时点延长,可等价实物补偿。将可给予补偿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点由1990年4月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2019〕5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保持一致;且不再限定为货币补偿,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均以等价值交换作为原则。

编辑 程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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