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议汇 | 制度升级倒逼权力“入笼”
读特评论员 姚龙华
2017-04-21 07:52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亮明了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实施,是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期“廉议汇”就此话题邀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张贵峰(湖北荆门 职员):对照2010年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难发现,此次新版《规定》及配套《办法》,虽然在外在制度框架上并无太大变化,但在具体制度细节上,却进行了全面的制度升级和“版本”更新,新增了许多值得点赞的亮点,进一步织牢织密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笼子,不仅大大提升了这一制度笼子的严密性、精准性、规范性,也明显增加了它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更有利于倒逼权力“入笼”。据此而言,通过紧盯领导干部的“家事、家产”并将其置于阳光之下,更加严格、规范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有望能发挥“反腐利器”的作用。

吴学安(江苏连云港 公务员):从本质上讲,官员财产等个人事项真实性不仅要抽查,而且要逐一核实,否则,就会使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并带来负面效应。一方面,个人有关事项的假报、虚报、少报,直接导致了“裸官”“房官”等一系列违规违法的腐败问题出现,使得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失去了应有的监督和震慑作用,不利于干部队伍的“净化”和“硬化”,给公共利益带来“隐疾”;另一方面,在反腐高压态势下,一些官员“原形毕露”,而他们填写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却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只有让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充分发挥“防火墙”的作用,才能将带“病”的官员拒之门外,同时,也给没“病”的官员打下“预防针”,让其切实做到心中有戒。

罗志华(湖北天门 公务员):更加彻底的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既可防范领导干部攫取不当利益,又能让两袖清风的干部赢得信任与尊重。个人事项轨迹、家庭财产变化,是洞悉干部成长经历的第一手资料,将其做得尽量完整些,也能激发领导干部放眼长远、谨慎做事的积极性,增加他们做合格党员、当过硬干部的荣誉感。

干部管理更严了,有人说“为官不易”,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史上最严”,也可能有人为此抱怨叫屈。但要看到,领导干部掌握相应权力、接触公共资产、受到他人追捧,极易近水湿鞋,当然应该筑牢堤坝,主动接受相关制度的约束。正如《人民的名义》所言,在战争年代,党员干部的“特权”就是扛炸药包。个人事项报告,也应成党员干部的新“特权”。

读特清言: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要来真的

重要资产总被“遗忘”、出境出国“说走就走”、家属移居海外“不知情”……近年来,中纪委和各地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屡被提及。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反腐倡廉的预防性制度。在很多国家,官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被称为“阳光法案”或“终端反腐”。目前,全世界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将“官员财产申报”入法。

以往,由于查核的缺失或弱化,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在有些地方流于形式,成为“稻草人”“没牙的老虎”。有些人钻空子,大肆瞒报、漏报。不少“问题”干部,便是由此“小微”违规违纪行为开始的。瞒报、漏报个人有关事项绝非“无伤大雅”,而是必须严惩的政治失信失德行为。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新修订的《规定》和新制定的《办法》的出台,预示着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不断完善,制度的执行也将来真的,更加突出重点、精准科学,强化监督问责。

制度篱笆越扎越紧,问责力度越来越大,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将有力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光明磊落,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见习编辑  陈湛杭

(作者:读特评论员 姚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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