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酿纠纷,息争止损促和谐——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助力化解纠纷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廖霞
2021-09-15 16:45

案件情况

2020年舒某与黄某合伙经营一家美宜佳便利店,后因双方经营理念不合,经营状况不佳,舒某经与黄某协商后决定退出经营。双方于2021年2月15日签订了《声明》,该声明确认黄某向舒某支付120000元,自此美宜佳门店全部归舒某所有,待美宜佳门店连续两个月平均营业额达到3500元/月后,黄某再向舒某支付70000元。在舒某得知该门店在2021年3-5月平均营业额均已超过3500元/月之后,要求黄某按照声明履行约定,黄某拒绝后双方产生纠纷,舒某遂将黄某起诉至坪山区人民法院。坪山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深圳市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坪山法院调解室)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

首先,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告知其诉前调解程序及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大致了解到案件主要情况和双方对案情事实无较大争议。通过初步沟通,调解员明确了双方的矛盾焦点是付款金额及付款方案。

黄某主张:同意向舒某支付70000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舒某主张:前期多次找黄某协商分期付款方案事宜,黄某均置之不理。而该纠纷造成舒某已支出律师费用8000元,故舒某要求黄某一次性支付70000元、外加逾期支付利息以及承担律师费用。

随后,调解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情理、心理等不同切入点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并从中斡旋。先是在与黄某的沟通中着重从法律方面向其分析,舒某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就该事实无争议。舒某主张一次性支付7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以及承担律师费用亦是前期黄某多次毁约致使对其失去信任,乃可理解。若在舒某协商分期付款之时及时沟通处理,相应的律师费用亦不会产生。而现调解可减少因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亦是及时止损。随后便与舒某从情理方面进行沟通,舒某与黄某共同经营美宜佳门店本是合伙经营,理应由双方共担风险,而黄某同意舒某退出经营并退还相应的投入经费,且前期的经营亏损黄某并未要求舒某共同承担,亦是黄某珍视双方朋友情义。调解处理能大大缩短处理时限,现针对律师费用一块强调可由黄某、舒某各自承担部分,双方各自相让一步既能及时止损也能降低黄某与舒某之间的情感损伤。

最后,经调解员劝导,双方达成调解方案:黄某确认尚欠舒某7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166.38元,并自愿承担因本纠纷所产生的部分律师费3000元,合计74166.38元。双方一致同意以74000元作为调解金额,该款项由黄某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舒某指定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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