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带你逐条看(五)
深圳应急管理
2021-09-14 17:10

第五期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来了

下面一起来学习

一、事故救援与应急预案

| 条款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解读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体现了生命至上,先救人,然后才是救物或其他什么的。此外,对于现场人员,出事以后也应该确定首先撤离的原则,保障自身安全,其次才是其他的,就例如在飞机上的佩戴氧气面罩时所告诫的,在帮助别人之前首先要自己戴好面罩。很多有限空间事故也是未采取措施,“盲目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所以这里“采取措施”既包括工程、医疗等措施,也涵盖安全防护等有关措施。

事故受害者除工伤保险外,还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这里去掉了原安法“向本单位提出”的限定词,意味着受害者可以多渠道提出赔偿诉求。

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对应急认识逐渐深入人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原基础上增加“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将应急预案的要求范围扩大,建立更加严密的应急管理体系。

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 条款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 解读

大数据时代,信息逾将透明,不仅是个人信息,包括企业信息未来都将被深度挖掘,形成专业化、深度化的数据库。所以企业管理容不得半点造假和投机取巧,企业失信的代价将数倍增加。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保留了原安法关于信用体系的内容,但新增了对于该体系的具体要求,包括:

1)对象从单位扩展到个人。新安法对于失信的惩戒对象从原来的单位扩展到“有关从业人员”,增加对个人的震慑力和惩罚,包括个人罚款和信用惩戒、行业禁入等等。

2)失信行为更广泛及时的通告和公告和惩戒。新安法对于公告要求“及时”,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在七个工作日内曝光。

3)具体的惩戒措施。新安法对于政府部门规定了更加详细的惩戒措施,包括“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并要求向社会公示。

编辑 昌慧

(作者:深圳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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