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动漫《熊出没》深受小朋友们的喜爱,片中的卡通形象也被制作成各种玩具或服饰,受到小朋友的欢迎。然而有的商家看准这个“商机”,未经授权就出售这些卡通形象玩具,构成侵权。深圳南山区一家玩具行因售卖印有“熊大”、“熊二”等7种卡通角色和字样的玩具,被拥有著作权的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动漫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玩具店老板须共赔偿华强动漫3.5万元。
据南山区法院一审查明,国产电视动画片《熊出没》、《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由华强动漫公司制作,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涉案系列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吉吉》、《毛毛》和《涂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华强动漫公司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南山某玩具行销售的涉案商品中,玩具枪外包装上和贴纸上所印的卡通动物、男性人物其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华强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吉吉》、《毛毛》和《涂涂》一致;销售的名为“熊来了”的学习机其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华强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熊大》基本相同,从视觉角度看,属于对华强动漫公司作品的再现,虽然其载体不同,仍然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玩具的外观造型构成对美术作品《熊大》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该玩具行未能说明其所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侵犯了华强动漫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南山某玩具行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动漫各项损失合计3.5万元。
一审宣判后,南山某玩具行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该玩具行认为,其因从众心理,跟着其他商家采购了涉案产品,但并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且获利总共不足1000元,一审判其赔偿华强动漫3.5万元过高,请求法院改判其赔偿共计7000元。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华强动漫公司作品的类型、制作成本和知名度,以及该玩具行的过错程度、侵权范围、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共计3.5万元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遂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欧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