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评 | 用制度创新为科技创新装上助推器

读特首席评论员 姚龙华
2020-04-29 23:02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可望实施“同股不同权”,给企业创始人更好保护。4月28日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突破了上位法,在股权设置中作出重大创新规定,引发广泛关注。

发展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安排,完善治理体系,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作为改革尖兵、创新能手,深圳素来注重制度探索。近日,深圳多项创新性特区法规提交审议。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有利于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旨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是通过特区立法的形式,对重点领域前沿问题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先行探索,用创新性法律制度建设,为改革创新装上助推器。

当前,深圳正在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不仅要具备争取布局更多国家级科学装置、创新平台、重大项目等硬条件,也要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文化、法治保障等软环境上有新突破,大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营造一流的创新生态。《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就是立足深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探索制定的一部科技创新的“保障法”和“促进法”。它旨在推动解决制约深圳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固化深圳科技创新的成功经验,探索具有先行示范价值的有益制度安排,有利于为深圳科技创新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确立“同股不同权”制度,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所谓“同股不同权”,又称“双层股权结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AB股权架构,实行股权差异化安排。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制度。大部分科技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但公司注册资本较小,随着多次的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同股不同权”制度围绕产权保护、创业者和决策权三个核心要素对企业治理模式进行改造,既有利于科技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也能避免股权过度稀释,保障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决策权和话语权;还可对创业型企业形成良好预期,使其将更多精力放在主业发展上。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确定了“同股不同权”制度,规定在深圳注册的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并允许该类公司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此项制度如果落地的话,将有效激发科技人员来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对于深圳放大科技创新优势、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动新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首席评论员 姚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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