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保障房又以“赠与”方式购房?住建局:保障房政府要回购!
记者 李舒瑜
2016-04-14 21:09

“你有保障房?没关系,用‘赠与’的方式就可以购房啦!”在一些地产中介机构,有中介这样游说客户。

这种情况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市住建局在市人大网站上“晒”出来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中建议,及时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释法,明确购房者拥有其他房产的,保障房就要由政府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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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7户家庭经适房被收回

房价高企,保障房建设备受关注。去年,我市竣工保障房21251万套,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41%。今年,我市计划供应保障房4万套,更多的深圳人将实现自己的安居梦。

在大举建设保障房的同时,我市还加大了对骗租骗购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据相关办法,在经济适用房获得完整产权之前的五年内,如其家庭经济条件改善可以再购买商品房,那经济适用房就要退回相关单位。在去年的查处行动中,我市对37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违规购买商品房家庭采取了“收房”行动。

同时,有74户家庭利用公租房进行转租出借,也被制止并全部收回住房。而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彭某某,则被处以罚款5万元。

应明确拥有其它住房应退出保障房

拥有保障房,还能否接受房产赠与?这是许多保障房住户关注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法律工作者表示,“已另行购买拥有”规定可作两种文义解释:一是“已另行购买而拥有”;二是“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按照第一种解释,如申请人可证明其住房是“因赠与而拥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第二种解释,只要申请人拥有该住房就适用上述规定。可见,两种不同的文义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而些,也成为一些房产中介游说客户时“钻的空子”。

市住建局建议,应该及时对法规条文作为解释,明确释义为“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理由在于:保障性住房买受人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不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因此,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另行拥有住房,都必须收回其已购保障性住房。

该局更表示,坚持上述释义,可有效避免部分申请人通过虚假诉讼或仲裁,将实为通过购买而拥有的保障房粉饰为通过“赠与”而拥有,有利于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建议立法明确保障房不得转为商品房

尽管我市在不断加大保障房建设的力度,可是,建设用地紧缺的现状也让规划和建设者很是“头痛”。按照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满五年就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并上市交易,而安居型商品房产权限制期则为10年。这不可避免地将出现保障房“一边建设、一边流失”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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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上市交易的政策当中,经适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也不尽统一。比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应缴纳50%的增值收益,而安居型商品房却未有此项规定。

市住建局建议,将我市保障性住房内部流转机制、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等制度、实践创新成果,载入修订后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以立法形式明确分配为保障性住房不得转为市场商品房,实行内部流转,彻底压缩保障性住房的利益空间。

编辑 牧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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