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产业用房“类住宅化”, 深圳规范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审核管理

读特记者 秦绮蔚 通讯员 刘静静
2020-04-28 16:40
摘要

为保障实体经济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日前组织各区相关产业部门,开展管理培训工作。

为保障实体经济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日前组织各区相关产业部门,开展管理培训工作。

2020年1月,深圳时隔7年修订颁布《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诸多高含金量举措全力支持深圳实体经济健康发展,保障深圳产业发展空间,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改善营商环境,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推力。

受让人资格条件和审核要求有哪些要求,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相应职能怎样明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政策起草过程中与市产业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最终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发布的政策,以及深圳市政府2018年印发实施的《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相衔接,制定了方案,并通过专题培训为各区产业部门解答疑惑,加快推进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审核工作。

《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强化产业监管等多个方面。

《管理办法》取消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这是深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限制条件,规范产业空间合法流通,保障“工改工”项目积极性。

其中,为抑制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产业空间类住宅化,有效打击注册空壳公司就能购买工业配套宿舍的行为,新《管理办法》在要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受让人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宿舍受让人资格条件:

对于工业楼宇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与《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衔接,要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应符合《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要求,须是从事制造业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有3年以上合法纳税记录(或投资方有合法纳税记录)。同时允许各区产业部门结合辖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工业楼宇具体的准入条件或者准入产业目录。

对于工业配套宿舍的受让人资格条件,《管理办法》要求须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或者研发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企业。且该企业购买配套宿舍后,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总面积不得超过该企业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区内持有工业楼宇建筑面积的30%。

《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3年实施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预计全市适用该政策的现有合法工业物业建筑面积约1.8亿平方米。

编辑 周宏博

(作者:读特记者 秦绮蔚 通讯员 刘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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