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坪山派出所巡防队员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男子当街向女子挥巴掌,上前察看情况后发现,女子身藏小刀,男子有饮酒迹象,遂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情况。
原来,男子崔某与女子陈某系夫妻关系,当晚,崔某在坪山区某酒店喝醉酒,打电话通知妻子来接。由于夫妻早有矛盾,妻子便携带小刀出门,准备“吓唬”崔某,妻子到达酒店后又与崔某发生口角,丈夫饮酒加上情绪激动,与妻子当街上演了巡防队员看到的那幕“武打剧”。来到派出所后,民警发现双方并无明显伤痕,当事人均放弃验伤,遂将该纠纷转到坪山区司法局驻坪山派出所调解室。调解员杨凡介入了此次调解。
本次调解采用“圆桌会议”的形式,陈某、崔某、调解员与民警围坐在一起,经过了解,崔某与陈某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平时生活也比较和谐,矛盾冲突多是关于子女教育、生活习惯等家庭琐事。民警首先对妻子携带刀具“吓唬”丈夫的行为作出批评,随后,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与民警劝告,双方保证绝不会再次出现这种情况,崔某向妻子诚恳道歉,并承诺以后减少喝酒应酬,绝不对妻子动手,陈某也表示不会再次使用危险物品,双方当场签署和解协议。
疫情发生以来,坪山区司法局致力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有效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各类矛盾纠纷线下调解与“坪山法智”线上调解相结合,努力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打通调解工作“最后一公里”。
法律解读: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摒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矛盾应当以和平冷静的方式解决,陈某藏刀,崔某挥掌“上演武打剧”是极不可取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崔某对陈某进行掌刮已经属于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其行为被巡防队员发现制止,未带来严重后果,且在调解过程中本人也有悔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所以民警并未对崔某处以行政处罚,而是对夫妻双方进行批评教育为主。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编辑 周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