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好友竟掀翻了友谊的“小船”,原因是······
深法宣 通讯员 常爱旻
2020-04-17 10:53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

小甲与小乙系同事关系,小甲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陆续向小乙共借款人民币13500元,因为是共同工作,又是好友,所以双方一直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碍着“友谊”的面子,小甲也不好意思主动开口催好友还债。但是临近年底,小甲也准备回家过年,小乙又向单位提交了离职申请,无奈之下,小甲向小乙开口催要借款。小乙在2018年12月偿还部分借款1000元,之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诿再未偿还剩余借款。

开口借钱时还是好友,催讨还债时便成“祖孙”,几经催讨无果后,友谊的小船终于“翻船”了。一怒之下,小甲在今年向坪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收到起诉材料后,坪山区司法局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陈超文向双方询问调解意愿,双方同意调解后开始进行诉前调解。

原来,小甲和小乙本是好友,小乙的借款主要用于还贷,小甲因看重与小乙的友谊便伸出援助之手,借钱时都是有求必应。然而小乙在提交离职申请后开始躲避小甲,对于债务之事避而不谈,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无奈之下,小甲只好提起了诉讼。

了解双方情况之后,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是否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后,采取了“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给小乙提供调解方案及建议,最后,小乙先向小甲支付了部分欠款,并通过三期偿还剩余本金。

昔日好友,却闹上了法庭,一笔借款,掀翻了友谊的“小船”。坪山司法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用金钱衡量友谊,也不要用金钱考验友谊,再好的朋友,借款也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本金、约定利息、确定还款期限,不然,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相关法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常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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