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开展第九届宝安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的通知,4月1日到4月30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自愿申报,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提名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
据了解,宝安区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大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鼓励奖三类奖项,其中,每届获得区长质量奖大奖的单位不超过2家,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不超过4家,获得区长质量奖鼓励奖的单位不超过4家。在同等条件下,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长质量奖鼓励奖适当向符合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倾斜。
此外,依据《宝安区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非区长质量奖评审年度开展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有关要求,2020年1月2日发布开展的2020年卓越绩效管理标准实施项目资助暂停实施。评审工作坚持企业和组织自愿申报、不收费、不增加企业和组织负担,严格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评定,目前《管理办法》正在修订,待修订印发后,将按最新《管理办法》开展评定。评定结果将在宝安区政府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并按规定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梁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