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买车辆不谨慎,签订契约又反悔
深法宣 通讯员 钟碧梅 詹文浩
2021-08-12 09:24

近日,黄某和肖某因一起车辆买卖合同引发纠纷并发生争执,黄某就此纠纷报警。值班民警接警了解案情后,认定此合同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遂委托坪山区司法局驻石井派出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在确认了双方确有调解意愿,并核对了调解申请书后,正式展开调解。

经调解员深入了解,黄某通过同事介绍认识了肖某,两人于2021年5月27日签订了粗略的汽车转让协议,肖某就将此车以8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2021年5月31日黄某发现该车无法在惠州上牌,因此想要退回车子,拿回购车的钱。双方争执不下,肖某想报警通过调解来解决该纠纷。黄某称自己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将这几天使用汽车的费用给肖某,肖某只要退给他8300元即可。而肖某称除此之外汽车的油钱也需要黄某支付,因此只能退给黄某8100元。

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采用了面对面的调解方式,结合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及原则,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梳理和化解,情理相劝,告知该纠纷双方都存在过错,一是协议内容的制定不够详细,很多细节无法体现。二是签订协议时过于草率,并没有了解清楚车子的状况。因此希望双方都能各退一步。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后,双方意愿达成一致,肖某退回购车款项共计人民币8100元,黄某承诺若是使用车子的这四天,车子有损坏、违章或贷款行为,都由黄某自己负责;双方都自愿放弃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此事就此了结。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钟碧梅 詹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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