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勤洗手、多通风、佩戴口罩、减少外出已经成了市民朋友们一致认同的“基础”防疫措施。
更甚者,还会用层层“护具”将自己包裹。但无论是何种程度的防护措施,都是对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和负责,更是对隔绝新冠病毒传播的重视。然而,近日的一则视频,却刷新了普法君的认知!相信不少市民朋友看完视频后是和普法君一样的表情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据视频显示,一名外籍乘客在港铁车厢内拉开自己的口罩,用手指沾上口水然后抹在车厢扶手上。港铁则在18日表示,对有关罔顾公共卫生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已就事件报警,并指无视公德的行为与香港社会抗疫决心背道而驰。
该男子随后在其个人脸书(Facebook)上发布推文,对这一事件作出了回应。
该男子称自己轻视了当下疫情的严重性,而拍摄了一段恶搞短片私下发给了几位朋友,他为自己在港铁上的行为公开向全港市民道歉,并称自己在拍摄这段视频的前后,自己都曾用酒精消毒液洁净双手,拍摄完毕后也有用酒精消毒液清洁扶手。
但很多香港市民并不买这一推文的帐,有网民更是表示,这件事情绝不是一个道歉便可以当无事发生。目前,香港警方表示仍在跟进这一事件,暂时无人被捕。
普法小课堂
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了呢?让普法君带你一起看看!
根据香港《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32条——“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规定:
任何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或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不得——
(a)凭借该人身处任何公共运输工具、任何街道、公众地方、娱乐场所、聚会地方、会社、酒店或该人在该处的行径使其他人蒙受被感染的危险;
(b)凭借从事任何行业、业务或职业使其他人被蒙受感染的危险。
违反者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可以看到该条例的前提是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或受指明传染病感染的人,若是当事人通过以上途径令他人蒙受被感染的危险,就会被定罪。
那如果此类事件发生在内地会被如何处置呢?
相信大家还记得此前的一篇推送——《是时候详细了解这两个罪名了!》,普法君曾在文中提到了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高两部”也在此前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晰了以上两个罪名适用的不同情形。
简单地说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仅指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指上述行为之外的隐瞒、不遵守隔离规定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无论该男子是否为新冠肺炎患者,其行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和危险的,不仅是对疫情形势的错误判断,也是对疫情防控工作的轻视,更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若是为了拍摄一则恶搞视频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置之度外,你能收到的绝不会是网友的“赞”,而是法律的制裁!
编辑 伍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