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手重拳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 这六类行为将触红线

读特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深法宣
2020-03-18 10:43
摘要

明确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意见》强调,要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提升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水平。

《意见》规定,6类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意见》明确,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意见》要求,从六个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1.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

2.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

3.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立案监督;

4.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

5.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6.五部门要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深圳市普法办 “法宣号” 、深圳海关法规处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梁佳彤

(作者:读特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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