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老太隐瞒行程致扬州疫情暴发,何为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南方网
2021-08-07 17:27

8月3日,扬州警方发布通报称,南京64岁女子毛某宁擅自离开封控地,到扬州后多次出入棋牌室等场所,还隐瞒行程,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扩散,目前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拘留。

察时局了解到,毛某宁即此前扬州百姓热议的“毛老太”,也是扬州本轮疫情的第1例确诊病例。根据官方公布的活动轨迹,“毛老太”于7月 21日由南京江宁区乘大巴来到扬州,7月21至24日,“毛老太”在四季园小区秋南苑内一棋牌室打牌。

在扬州此轮疫情中,绝大多数确诊病例与棋牌室相关。截至8月1日24时,扬州发现的54例本土确诊病例中43例曾去过棋牌室,剩下的11人中,10人均是去过棋牌室的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毛老太”隐瞒行程的行为也直接导致本轮扬州疫情暴发。

毛老太擅自离开封控区、隐瞒行程跨市活动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通报称,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在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

7月21日至27日期间,毛某宁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

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日,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

通报称,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毛老太”擅自离开封控地、隐瞒行程等行为,为何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察时局注意到,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而是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即包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传染病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这也导致此前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存在障碍。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有效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激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曾对此介绍,2020年3月,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后,对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等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行为,应当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上述“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办案中,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上述“两高”负责人表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上述负责人还指出,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因此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隐瞒、逃避防控致疫情扩散案例多发

去年疫情防控期间,在各地严格的防控政策下,不遵守防控规定,故意隐瞒、逃避防控导致疫情扩散的案例仍时有发生。

察时局关注到,最高检发布的五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有5例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件。

去年1月23日,在武汉市华南水果批发市场上班的韦某赶在武汉“封城”前乘坐动车返回广西来宾。虽然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居家隔离,但韦某并未遵守,多次外出并与多人密切接触。此后几天,多人被感染,122人被集中隔离。

同样是1月23日,已在武汉居住三日的李某赶在“封城”前改签车票返回上海。李某回到上海后未按要求居家隔离,此后5日多次出入超市、便利店等公共场所。当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后,李某多次搭乘公交车、出租车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看病,但均未如实报告武汉旅行史,并在输液室密切接触多人。在公安民警、居委会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后,李某虽承认有武汉旅行史并签署《居家隔离观察承诺书》,但其仍在未报告的情况下搭乘公交车前往医院看病、出入药店购药,并在就诊时继续隐瞒武汉旅行史。2月4日李某被确诊后,与李某密切接触的55人被隔离观察,其中包括11名医护人员。

此后,韦某和李某都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地检察机关均同步介入。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各级政府依法制定了多项防控措施,例如疫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主动隔离等。相关组织和个人都负有配合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除有个人违反防控规定导致疫情蔓延外,还有村干部明知他人从外地返乡不如实报告还授意帮其“打掩护”。

一起典型案例中,河北省内丘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任某军在开展本村疫区返乡人员摸排工作时,在明知该村梁某及其妻子刘某(后确诊,已故)从武汉开车返乡的情况下,不仅不向相关部门报告,还告知村委会主任任某辉,让其通知梁某对外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任某辉随后又授意梁某将其武汉牌照的车辆转移隐藏。截至2月20日,500余名直接或间接与刘某密切接触的人员全部被隔离观察,该县部分医院、超市及5个村庄、4个住宅小区全部封闭。

有专家对此表示,根据刑法第330条第4项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均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负责人员摸排、登记、随访以及重点追踪、健康状况监测的人员,明知存在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形,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隐瞒疫情事实,相关行为人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编辑 曾锐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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