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法院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于雪
2020-03-13 18:58
摘要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坪山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就餐遭遇霸王条款,旅游碰上黑导游,网购遇到不诚信卖家……没有最坑只有更坑的奇葩服务或商品,不断挑战着消费者的底线……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坪山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发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违法开具检疫检测合格证

2018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强(另案处理)收购了35头牛,其在未经过检验检疫部门对该批牛进行检测的情况下,找到被告人于某伍,让其帮忙不经检测直接购买卫生监督部门开具的相关检测证明文件。于某伍找到负责家畜检疫工作的兽医刘某辉,从被告人刘某辉处购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交给了郭某强。郭某强制造该批牛已经过检测并合格的假象后,将该批牛运输到深圳市坪山区销售给何某良等四人。

2018年4月18日,何某良等四人接收该批牛后送入位于坪山区的深圳某食品公司屠宰场准备宰杀后拿到市场上零售。当日下午,坪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批牛在饲养过程中被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整批35头牛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发现该批35头牛中共有22头在饲养过程中被非法添加盐酸克伦特罗。

法院判决:为他人提供帮助亦构成犯罪

被告人于某伍、刘某辉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提供帮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某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深圳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即将销售的35头牛未经检验,仍为其提供相关证明,为了一己私利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虽未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但仍触犯了法律,应为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决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也成为老百姓食不甘味的天下之忧。对于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人民法院绝不姑息,依法打击,保障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心、吃得健康,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保驾护航;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需顺应社会关切,开门监管,在制度机制、方式方法上创新,推动从单纯的行政监管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转变。同时应满足市民的知情、参与、监督的诉求,壮大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力量,从而对食品生产、加工、营销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形成更强的钳制力,督促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遵从重质量、讲诚信的职业操守,坚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共同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编辑 关越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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