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乱停车?1月1日起全市开始整治!
记者 解树森
2016-12-28 02:55

懒得找车位随便往停车场通道边上一停,甚至挡住了别人的车,从2017年1月1日起,此类在停车场内乱停乱放的行为,交警部门将进行全面整治,对违法车辆处于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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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记者在福田区一家大型医院的地下停车场看到,虽然仍有空着的车位,但是不少车辆都没有停在车位里,而是挤在通道边上,有些车甚至直接停在了两层停车场中间的通道上。事实上,一车占两位、停车占用消防通道等现象在经营性停车场内并不少见。目前,我市登记注册机动车已超过320万辆,经营性停车场停车位仅有110多万个,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部分驾驶人存在一车占两位、占用通道等不按规定停发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剧了车位紧张状况,停车难、场内通行秩序混乱等问题已严重影响市民的工作、生活以及区域动态交通的运行。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我市经营性停车场内部交通管理,维护停车场内部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交警局决定全面开展经营性停车场内部交通秩序整治行动。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市医院停车场进行整治,1月10日起对全市所有经营性停车场进行整治。

“这种整治并非看到就罚,而是先需要停车场管理人员联系车主,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如对方不服从管理或联系不上,管理人员可以投诉到交警部门,由交警进行下一步处理。”市交警局停车场地管理科民警刘颖介绍,“交警也会先尝试联系车主,让其按要求停放车辆或挪车,如果联系不上或拒不服从,民警会进行500元的罚款处罚,甚至拖离机动车。”

值得注意的是,停车场内停车秩序混乱,管理单位也要承担责任。市民发现经营性停车场存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时,应首先向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投诉、举报,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员通过巡查或接市民投诉,发现停车场内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影响通行秩序的,应及时劝导、并将车辆引导至合适地点停放。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混乱的,交警部门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其《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违法认定

(一)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

1、未按规定执行交警部门关于停车场管理规定的。

2、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混乱的。

3、未按规定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

1、驾车进入停车场不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的;

2、机动车停放,未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的(如:一车占两位、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出入口交通、堵塞其他车辆通行且未留联系方式等)。

3、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未领取停放凭证,未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的。

4、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未熄灭发动机,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的或产生噪音的。

5、当事人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引发大面积拥堵的。

处罚标准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标准。《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50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条例》第27条、第38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2)违反《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38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二)经营性停车场的处罚标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混乱的,依据《条例》第49条交警部门可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八款之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见习编辑 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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