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一审被判十八年,并处罚金311万元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2021-07-28 17:22
摘要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大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元。

孙大午案一审宣判

2021年7月28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孙大午案公开宣判。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大午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元;对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余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的亲属、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审判。

(原标题《孙大午一审被判十八年,并处罚金311万元》)

编辑 编辑-范锦桦(外平台)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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