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法院率先试行“调查令” 让立案提速
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刘斌
2016-12-19 18:58

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举证难”问题,近日,南山区人民法院率全市法院之先出台了《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试行办法》,推行立案阶段“调查令”机制。今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立案阶段所需要的证据时,可以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授权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调查取证。

过去式:起诉难过“举证关”

据南山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得以立案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民诉法修改前后均有关于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规定,明确了立案受理起诉的条件,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等作了限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要证明自身“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等相对容易,一般都能搜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进而证明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对被告的身份信息往往不能准确掌握,这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困扰。

现在时:持令取证“少碰壁”

面对这一存在的问题现象,南山区人民法院秉持为民司法理念,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出台《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试行办法》,创新推出立案阶段“调查令”机制,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

民事案件立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立案阶段,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立案阶段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立案调查令试行办法》规定,“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申请“调查令”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调查令”。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接受调查人有义务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提供证据,不得拖延。代理律师在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相应不当行为,法院可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建议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新常态:诉讼不再“举证难”

申请人持法院立案“调查令”,既可调查“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资格证据等材料,又可调查“有明确的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破解当事人的“取证难”问题。

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立案前明确案件的被告、涉诉标的,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信息,让立案更高效,诉讼法律关系更明确,减少在审理环节中诸如难以送达法律文书、多次举证质证、追加当事人甚至因被告不明确而被驳回起诉等不必要的麻烦,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审判期限,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见习编辑 耿超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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