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有何特点?3月8日,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答记者问时透露,截至目前,已超过1000人因涉新冠肺炎疫情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中诈骗类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绝大多数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犯罪行为传播速度远快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
最高检强调,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应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
超千人被公诉,诈骗罪逾三成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苗生明指出,总的看,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较大程度上的近似性,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但是,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
苗生明介绍,最为突出的,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
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三是犯罪手段不同。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一定程度上,正是“得益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隐蔽性,本次疫情期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传播速度远快于“非典”时期,传播范围远大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
不能为了“从快”忽视程序合法性
记者观察到,近一个月来,最高检专门就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发布了4批典型案例,就同一主题发布典型案例的频率、力度之大,十分少见。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暴力伤医、抗拒防控、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借机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正常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但因事发突然,少有先例可循。”苗生明直言,起初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散播或引起疫情散播危险的犯罪,案件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两高两部”《意见》出台后,逐步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苗生明表示,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对于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者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在程序保障上,也应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苗生明强调,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见习编辑 廖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