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没收类违法建筑等五类房源可作为人才住房

读特记者 杜婷
2020-03-06 14:03
摘要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城中村房源、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等五类房源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

3 月 6 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发布。《办法》将符合条件的住宅或商务公寓、城中村房源、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等五类房源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

《办法》规定,下列满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地质安全条件的房源可以筹集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供应:(一)住宅或商务公寓;(二)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成的租赁住房;(三)城中村房源;(四)经依法处理后的没收类违法建筑;(五)其他社会存量用房。

同时,未纳入过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房源,可以纳入安居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筹集任务统计范围,包括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土地整备等各类拆旧建新项目中的搬迁安置房(视同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区政府租房补租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用房。

筹集主体可以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租赁经改造后的房源,也可以租赁未经改造的房源并自行改造作为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规模化租赁方式开展的筹集项目应当满足人才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时限要求,筹集项目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6 年。

《办法》中提出的城中村房源,是指城中村自建住宅类房屋或村集体自有住宅类物业。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内的鉴定机构进行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开展设计与施工活动,确保房源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同时,通过规模化租赁方式筹集的未经改造的城中村房源应当先行改造,改造项目规模条件符合本市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标准的,按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对于规模条件以上但暂未纳入本市施工许可范围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参照《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予以纳管,改造实施过程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冯进容

(作者:读特记者 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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