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局权威解读: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征收率降到1%
读特记者 唐娜
2020-03-04 14:29

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相关政策征收管理事项。公告明确表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2月底,深圳市累计实有个体工商户123.9万家,户数众多,覆盖面广。个体工商户普遍受疫情影响较大,尤其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个体户。针对本次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深圳税务也在第一时间为大家进行答疑解惑。

热点问题

1.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是从3月1日起我可以按1%征收率交税了吗?

答:是的。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外地公司,在3月2日收到货款50万,并开票给对方,请问我应该按什么征收率?

答:按1%的征收率。你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后,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我公司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只能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吗?

答:该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

4.请问13号公告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5.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符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应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深圳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因此你公司在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申报中会同时涉及3%和1%的销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你公司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同时按销售额的2%计算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6.我公司在2月发生了一笔销售,当天收取了货款,并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3月份购货方退货了,应该怎样开具发票?

答:你公司该笔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发生退回开具红字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出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7.我公司是一家外地建筑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4月份在深圳提供建筑服务,请问预缴增值税可以适用1%征收率吗?

答:可以的。你公司可以按照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深圳新闻网供稿)

编辑 贺昕

(作者:读特记者 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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