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发布通告: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继续实名制

​读特记者 刘秋伟
2020-03-01 21:40
摘要

《通告》指出,若市民到药店购买这两类药物,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登记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当场查验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3月1日,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配合做好实名制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通告(第15号)》称,自2020年2月9日起,东莞市所有零售药店实行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登记报告制度。目前,这项规定依然继续执行。

《通告》指出,若市民到药店购买这两类药物,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登记身份证、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当场查验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同时,药店工作人员将询问市民是否有:A、有发热症状;B、14天内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来莞;C、14天内曾到过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D、与B类、C类情况人员有过接触史等四种情况,对以上问题,市民请如实回答,不要隐瞒。

《通告》指出,如果有上述四种情况,政府工作人员会通过上门或电话等方式,向市民了解流行病学史及其他情况,并提出处置建议,请配合并如实回答;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建议市民迅速去医院就诊,请戴好口罩后,立即去最近的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就诊;如果政府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居家观察,请务必严格按照政府要求执行,不得私自外出。社区将会为市民提供代购送菜、收倒垃圾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若有紧急情况,请第一时间与社区联系。

《通告》最后强调,配合防疫工作是市民的法定责任。故意隐匿、瞒报本人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在居家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的;在药店购买治疗发烧、干咳等药物,却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见习编辑 邹远先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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