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也有讲究!香港要给道歉定“规矩”

记者啸洋
2016-11-29 00:30
摘要

调解督导委员会28日发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终报告及建议》,当中列出2016年2月至4月第二轮公众咨询收到的回应、督导委员会就这些回应的意见、最终建议及最新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

港府律政司28日发布消息说,调解督导委员会28日发表《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最终报告及建议》,当中列出2016年2月至4月第二轮公众咨询收到的回应、督导委员会就这些回应的意见、最终建议及最新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发言人说,制订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藉着厘清道歉的法律后果,提倡和鼓励道歉,促使争议各方可以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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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说,督导委员会在2015年6月进行了第一轮公众咨询,大部分回应者均支持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的建议。在2016年2月,督导委员会发布中期报告列出其建议,并就以下议题作第二轮咨询:(一)拟议道歉法例不适用的例外程序;(二)拟议道歉法例应否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陈述;以及(三)《道歉条例草案》拟稿。消息指出,督导委员会合共收到60份书面回应。回应者包括政府决策局和部门、法定组织或规管机构、政党、学者、民间和社会组织,以及多个界别(例如银行、工程、医疗、法律及调解)的持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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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慎考虑回应者对三项咨询议题的意见后,督导委员会作出以下最终建议:(一)拟议道歉法例应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程序,包括纪律处分程序和规管法律程序,但根据《调查委员会条例》(第86章)、《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进行的程序则属例外。此外,为提供灵活性,《道歉条例草案》拟稿应包含机制,以便日后可修订例外程序附表。(二)督导委员会建议拟议道歉法例应保护道歉中传达的事实资料,而法院或审裁处在适用程序中应具有酌情权,在顾及所有相关情况后如认为属公正和公平,便可接纳这类事实陈述作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

此外,督导委员会考虑了就《道歉条例草案》拟稿收到的意见,并列载于《最终报告》和反映在最新的《道歉条例草案》拟稿。港府律政司同意督导委员会的建议,将会推展相关工作,在2016/17立法年度引入道歉法例。

实习编辑 偲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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