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院出台意见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2020-02-26 16:36
摘要

围绕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社会治理、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提出了12项机制措施。

为确保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2020年1号文件的形式,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围绕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犯罪、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社会治理、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提出了12项机制措施。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到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担当检察使命,以求极致的精神抓落实,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和社会治理,确保全社会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运行,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以下9类犯罪:严厉打击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针对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侮辱等暴力伤医犯罪;涉防控物资的制假售假犯罪;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哄抬物价犯罪;涉疫情防控物资的诈骗、聚众哄抢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等造谣传谣犯罪;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犯罪等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涉疫案件办理中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求,对所有涉疫案件一律提前介入、一律专人指导、一律快速办理,同时要做到:

坚持谦抑慎刑司法理念,对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有突出贡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慎重对企业相关人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已经在押的涉企业相关人员犯罪案件实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经审查确无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人格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依法严惩利用疫情防控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犯罪、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犯罪等侵犯人格权犯罪;防止因疫情防控影响法定程序的执行和侵害诉讼权利的情形。

牢牢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界限,防止将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等行为作犯罪处理,确保涉疫情案件办理遵循统一的法律政策标准。

《意见》指出,通过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推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法治成为疫情防控中的基本共识和行为准则;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食品药品、防疫物资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疫情防控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重点加强对疫情期间餐饮聚集地、农贸批发市场、冷库物流中心等区域的排查;在办案中注重发现食品检验检疫、医疗废弃物处置及疫情防控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推进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意见》要求,要把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严厉打击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向企业销售假冒口罩等防疫物资;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等犯罪行为。加强对涉企业疫情案件的诉讼监督,及时监督纠正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违法取证等行为。促进稳妥办理中小企业因疫情防控引发企业停工停产的合同争议、劳资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主动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注重引导企业做好风险防控,突出加强防疫相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意见》强调,要加强特殊群体的保护与救助。高度关注疫情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发现监护人因疫情隔离,或其他原因导致处于防疫困境的未成年人,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临时监护或救助。

《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关于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规定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积极稳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意见》还指出,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

编辑 许舜钿

(作者: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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