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引发旅游纠纷怎么办?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旅游投诉、诉讼的通知》(简称《通知》),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打乱了不少人的出行计划。据统计,今年1月24日至2月4日,广州市因疫情引发涉旅游企业纠纷共3098宗,其中涉旅行社1190宗,涉酒店1908宗。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旅游经营者因政府行政管理,自2020年1月24日起暂停经营活动的,或者旅游者因患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可协商解除旅游合同或变更旅游合同。
任何一方不同意变更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提出解除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2020年1月24日之前,如一方以防止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患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旅游者所在地或旅游目的地按照防疫部署封城、旅游时所需搭乘的公共交通停止营运、旅游目的地按照当地政策停止旅游活动等情形为由,主张解除旅游合同的,或对方以此作为违约抗辩理由的,无需提供知悉疫情的途径,但需提供当时疫情对其履行合同形成障碍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无法履行或不在履行的相关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就旅游费用的退还予以协商解决。
旅游经营者因旅游事项需要提前预订,并已实际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且不可退还的,如签证、预订国际、国内酒店、门票、国际国内机票等,由旅游经营者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且不能退回的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变更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遵循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并就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变更旅游合同,对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对于因疫情影响滞留在外的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由此增加的食宿费、返程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处理。
见习编辑 欧阳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