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发生“口水”战,坪山调解员巧用法理化纠纷

深法宣 通讯员 常爱旻
2020-02-21 20:05
摘要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坪山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接到一宗疫情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任务。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坪山区司法局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及时针对疫情期间各岗位工作值班进行部署,保证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公共法律服务正常开展,并广泛发动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疫情防控宣传等工作,努力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坪山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接到一宗疫情相关案件的调解工作任务。经调解员向双方了解情况后发现,原来李某在坪山街道某超市购物时,向收银员陈某提出要求,希望超市赠送一个购物袋,收银员陈某表示自己无权赠送,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李某丈夫听见妻子与收银员争执后“挺身而出”,冲冠一怒为红颜,冲到收银台对收银员大打出手,并出言辱骂,收银员陈某不堪受辱,向李某夫妻大吐口水,声称自己是“新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者”。李某夫妻因此担心感染病毒,向坪山派出所报警后,李某夫妇与收银员陈某因为各自有过错,希望通过调解解决。

目前正是疫情防控工作最吃劲的阶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首要任务,经派出所民警陪同陈某在坪山区人民医院做了各项检测,显示各项指标正常,无感染新冠肺炎病毒迹象。随后坪山区司法局驻坪山派出所调解员陈庚介入调解。

李某夫妇因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遭遇自称“感染者”吐口水,希望陈某向自己道歉并承担医院检查费用,收银员陈某表示,自己只是正常工作,伤情也不严重,希望李某夫妻对野蛮行为向自己道歉。

鉴于事情系由李某夫妇二人辱骂、殴打收银陈某引起,调解员首先告知李某夫妇二人的行为涉嫌在公共场所侮辱、殴打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李某夫妇听了调解员耐心解释,表示明白自己的过错。同时,调解员也告知收银员陈某,在特殊时期,广东省已经启动了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如果陈某确实是病毒携带者,那么行为将涉嫌违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事犯罪。陈某听后十分愧疚,表示一线防控人员夜以继日地工作,自己不仅没有尽一份绵薄之力,反而作出错误举动,同时也向调解员跟李某夫妇进行道歉,自己一时冲动,没有考虑过后果。

随后李某夫妇与收银员陈某互相道歉,表示此事双方互不追究。调解员也向此次调解双方宣讲了疫情防控相关知识,告知双方一定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当前,正处于阻断疫情蔓延扩散的关键阶段,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做好“调解员”“防疫员”“宣传员”三重身份,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相关法律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常爱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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