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账户将银行卡转卖他人进行非法活动 33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汪林丰
2020-02-19 19:01
摘要

记者19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深圳检察官受理了一批案件,3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一天被送到宝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记者19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深圳检察官受理了一批案件,3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一天被送到宝安区检察院审查逮捕。

据了解,侦查机关向宝安区检察院报请逮捕的该33人,个案案情相对独立,但行为模式非常相似,都是犯罪嫌疑人受他人雇佣或指使,以自己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以自己名义注册公司后开通对公账户,之后将银行卡(包括工商登记资料等)转卖给他人,这些银行卡随后被他人在不法活动中用于资金流转。

这3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2019年10月25日,“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收到案件后,在严格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检察官们迅速投身于繁忙的办案之中。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出台了指导意见,强调防疫期间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把握。

检察官们经审查认为,要严格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这批案件涉及转卖银行账户的新型犯罪,必须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而在目前疫情防控期间,更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把握羁押措施的适用标准,切实做到“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减轻羁押场所疫情防控的压力和隐患。

经审查讨论,近日,该批案件33名犯罪嫌疑人中,检察机关对19人依法作出了存疑不捕的决定;对13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相对不捕的决定;对1名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市民朋友,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且还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汪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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