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新机制按月发放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记者 李明
2016-11-10 05:48
摘要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提前安排,在制度上给予了充分保障。

9日,记者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保基本、促公平,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提前安排,在制度上给予了充分保障。

《通知》从优化启动条件、缩短发放时限、明确资金来源等方面入手,对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灵敏度和时效性,完善后的“联动机制”将能更加有效地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早在2011年初,我省就率先建立起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并根据国家有关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今年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的有关部署对联动机制做了进一步的优化完善。

完善后的新机制规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达到其中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代表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

同时,联动机制启动的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按季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时效性大幅提高,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新机制还进一步明确了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预算提前安排,在制度上给予了充分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据统计,全省已累计向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近300万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25亿元,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肯定,被群众称为“贴心钱”、“暖心钱”。

政策解读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问:此次对联动机制主要作了哪些修改,有哪些亮点?

答:这次主要对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启动条件、补贴时效和资金保障等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与旧的机制相比,主要有四大亮点:一是锚定指标更具代表性。本次修改锚定的“CPI”和“食品”两个指标,代表性更强,覆盖面更广,粮食、肉类、鲜菜等商品价格变化情况均可得到体现。二是启动临界值有所降低。修改完善后的新机制设定的启动条件更加贴近新常态下的价格运行趋势,既与原机制适当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总体上比原机制临界值有所降低,并保留了各地方向下浮动的空间。三是灵敏度明显增强。启动临界值的适度降低,尤其是将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使机制的灵敏度明显增强。四是时效性大幅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由“按季发放”改为“按月发放”,而且要求在相关指数公布后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到位,时效性大幅提高,将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问:修订完善后的新联动机制对锚定指标和启动条件进行了怎样的优化?

答:本次修订我们将锚定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为更具代表性的两个指标: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达到其中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修订完善后的新机制设定的启动条件既与原机制适当衔接,又充分考虑了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总体上比原机制临界值有所降低,并保留了各地向下浮动的空间。

问:修订完善后的新机制对保障对象作了哪些调整?同时明确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我省联动机制建立之初,即明确规定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4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同时,为与国家政策相统一,此次修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修改为“特困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修改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保障范围比原机制保障的范围更广。

同时,新机制明确各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保障对象的基础上,适当扩大保障范围,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和重点人员的基本生活。

问: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如何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答: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为确保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修改完善后的新机制对发放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在有关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针对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出响应,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并将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问:修订完善后的新机制对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是如何保障的?

答:从以往我省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渠道来看,主要有两个,一是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另一个是在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价格调节基金已从2016年2月1日起全面停止向社会征收。考虑到当前实际情况,为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要求,修改完善后的新机制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地方财政预算要提前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给予充分保障。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三是明确规定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问:新的联动机制发布后,如何确保相关政策尽快落地生根?

答:为更好发挥新机制的政策效应,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抓好督促落实。

第一,督促各地尽快按《通知》要求对本地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并实行机制化运作。有关修订工作限时完成,相关情况限时上报。

第二,认真执行新修订的联动机制。各地要按照新机制的有关规定,依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三,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评估。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评估,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定期通报各地联动机制执行情况。

编辑 牧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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