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日前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官网同步全文公布。
2月12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洋渔业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该《条例》进行了权威解读。他表示,深圳将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加快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加快打造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努力实现合理开发海洋资源和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双赢。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制度创新?
答:《条例》共计8章91条,包括总则、海域使用规划管理、海岸线保护管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权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在如下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一是,创新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二是,构建海域规划体系并完善相关规划管理制度;三是,创新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四是,创设划定管理范围,明确几类特殊类型的公共用海情形无需取得海域使用权;五是,创设海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六是,创新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问: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方式有哪些?
答:《条例》明确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同时,为了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措施等七种情形不得出让海域使用权。
问:哪些用海情形无需取得海域使用权?
答:《条例》明确下列用海行为无须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是应当遵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1)建设、维护公共航道和锚地;(2)建设防波堤、挡潮闸等公共防灾减灾设施;(3)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活动;(4)为重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临时辅助性设施且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同时,为明确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条例》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上述项目用海管理责任人,划定管理范围,签订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问:建设海洋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答:《条例》建立海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一是强化海洋工程规划管理。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重点海域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用途、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规划管控要求。二是创设海洋工程许可类型。《条例》从海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发,新设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几类必要的许可事项,并对每个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明确。三是加强海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海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开展竣工测绘,并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海洋工程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问:海域保护和使用怎样做到公众参与?
答:《条例》在以下方面建立了海域使用管理公众参与制度。第一,明确对“编制、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涉及海洋保护和使用的有关专项规划”等四类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详细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和意见处理方式。第二,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使用申请”等三类事项,规定由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举行听证会。第三,建立海域使用管理社会监督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向市海洋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编辑 张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