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办法引导孵化器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市级孵化器最高资助300万

读特记者 崔霞
2020-02-10 16:17
摘要

众创空间最高资助200万

深圳将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引导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近期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将分别获得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事后补助,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近两年投入运营经费的50%。

根据该《办法》,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都是在深圳市或者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孵化器认定条件包括:运营时间满2年;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者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企业达到8家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至少有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等等。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包括:运营时间满1年;拥有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者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上一年度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低于6家,或者上一年度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等等。

据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每培育1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评价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或者众创空间的资格。

此外记者了解到,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市级资助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将视作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做重复认定。

编辑 黄泽霖

(作者:读特记者 崔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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