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两个结婚证,我“被”重婚了……
深法宣
2021-06-30 09:15

人生百态、婚姻万般,结婚的理由往往是因为爱,但离婚的理由却五花八门。

人们常说,牵扯到感情,便很难探讨出是与非。但作为家事律师,介入他人的因果是常态。

那么,法律如何保护婚姻、家庭和感情不受伤害?

丈夫有两个结婚证,我“被”重婚了

老吴和男方认识不久便迅速坠入爱火。婚前,他们是人人羡慕的神仙眷侣。

但婚后,神仙眷侣也被琐事困住。两人在家乡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出生。在儿子一岁时,感情恶化,开始分居。

此时的她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问题并没有到需要撕破脸皮闹上法庭的程度。

但事情往往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某日老吴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一份男方以另一个名字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注销证明上标明:男方的两个名字,是双重户口。与老吴登记结婚的姓名和户籍,已被注销。

老吴如遇晴天霹雳,原来这段婚姻就不该开始。

为了年幼的孩子和“被”重婚的自己,她找到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决意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杜芹律师告诉我们,这个案例中男方恶意利用双重户籍,先后与不同的人登记结婚,根据两个不同的结婚证,无疑已构成重婚罪。对于老吴来说,在结婚登记时并不知道男方已进行过结婚登记,不存在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故她并不构成重婚罪。

但是在本案中,老吴的婚姻登记在后,故这段“被”重婚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这意味着男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都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双方虽然无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共同财产的可能,比如共同购置了资产。此时,一方可以选择“同居析产纠纷”、“共有物纠纷”等方式,来分割双方共有财产。

在这场虽然无效,但在两位当事人之间已实际发生的婚姻中,肇事者很明显,且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和过错。最后,法院确认存在重婚事实,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支持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享有每月2次的探望权。

我有保证书,为何不能让出轨的他净身出户?

出轨的故事时常上演,在我们知道的和不知道的地方。一篇来自1985年的调查报告曾显示,出轨的人当中,56%的男人和34%的女人评价自己的婚姻“很幸福”或“十分幸福”。阿星与阿杰婚后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并生育有一个儿子。但阿杰因为工作性质经常需要驻外地工作,两人婚后聚少离多,长时间保持异地的状态。当阿星沉浸在自己美满的家庭生活时,却意外发现阿杰在外地也有一个“家”。在他频繁驻外地工作的这些年,阿杰与当地一位女性有个婚外情,并已经同居生活在一起。甚至于,两人已经有了一个女儿,房车也双全。

愤恨、伤心、绝望,各种情绪在阿星的心头交织,但在吵过、闹过之后,考虑到多年的感情以及年幼的儿子,加上阿杰认错态度好,并保证不再与第三者来往,阿星最终选择隐忍。

阿星让阿杰写下《保证书》,写明如有再次出轨,阿杰净身出户。同时,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婚内房产中属于阿杰所有的50%财产,归入阿星名下,阿杰自愿放弃房产所有权。

然而,《保证书》和《协议》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阿杰实际上仍未悔改,经常私下偷偷与陈某来往。被发现后,他甚至狡辩表示自己在外地工作也需要有人照顾,让阿星与第三者和平相处。

直到这时阿星才恍然大悟,彻底明白他自始至终都想“两头有家”。

阿星拿着《保证书》来找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咨询能否让男方净身出户。

在仔细为女方分析了《保证书》的内容后,律师很遗憾地告知阿星“不能”。原因在于:一方面,保证书仅仅是一份男方的单方承诺。在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肯定婚姻中单方承诺的效力;另一方面,婚姻案件讲究实质公平,也讲究过错相匹。即使那个人“十恶不赦”,法律也会考虑他对家庭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贡献,考虑保障他今后的基本生活,从而适当给他分配相应财产。

在本案中,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认定《协议》属于一份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婚内房产判归女方一人所有;双方其余夫妻财产,平均分割。

婚姻关系里,忠诚是游戏规则。感情本是变量,思想若开小差,如何在行为上止损才是关键。

定分止争是法律的职能,但牵扯到感情,却很难通过诉讼破镜重圆。离婚过程中,法庭之外也是战场。法律可以保护婚姻、财产和配偶权,但人的主观感情并不能靠制定规则来维持,只有夫妻双方自己能保护。如果爱,请深爱。如果感情淡了,相忘于江湖也不失为一种洒脱。最后,普法君想说,人性的假恶丑浮出水面,是为了衬托真善美的可贵,请继续相信人间真情并珍惜!

本文根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杜芹家族律师团队亲历案件改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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