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用人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等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

读特记者 刘良龙
2020-02-02 20:15
摘要

2月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说,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编辑 赵偲容

(作者:读特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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