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拆迁引纠纷, 人民调解促和谐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詹文浩
2021-06-25 19:19

近期,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石井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了一起因拆除违章建筑而引发的矛盾纠纷。

2021年4月14日,吴某事先未与黄某商量,自行拆除了黄某出资建造在深圳市坪山区田心社区内某处违法建设的一处一层砖墙房。该房由黄某一家投入费用,在吴某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但该房并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吴某擅自拆除的行为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吴某打了黄某一巴掌,随即黄某报警。派出所将该纠纷委托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石井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刚来到调解室情绪都比较激动,调解员只好先将当事人双方分开,分别向双方出具了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后,调解员便着手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了解情况。吴某称自己由于亲戚关系将房屋暂时借给黄某使用,但因政府有关部门告知其房屋为违规建筑,应当立即拆除,故未与黄某商量就自行拆除了房子。黄某赶来后自己一时冲动打了黄某一巴掌。吴某的女儿解释道,吴某有权拆除自家违建,打人是因为黄某说话太恶毒了。黄某对该基本事实无异议。

接着调解员了解双方诉求。黄某提出自己出资建设的房屋不经通知就被吴某拆除,后又被打了一巴掌,考虑亲戚关系只要吴某赔偿10万元人民币,当场付清即可。吴某对赔偿10万元无异议,但要求分期付清。黄某坚持要求当场付清。

调解员对双方诉求从法律、法规规定上进行了解释、从亲情上进行了劝说,表示吴某在知道房屋系违建后应当与黄某商量再行拆除,发生口角后更不应该动手。最后吴某同意当场支付医疗费以及黄某投入的材料费、人工等费用共计10万元人民币,黄某答应不再以任何理由索要赔偿,双方达成书面和解,最终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詹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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