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称公司将上市 男子骗取钱财上千万元!

记者 王若琳
2016-10-25 02:55
摘要

谎称公司即将上市,而自己是公司股东,可以以原始股价格出售股权。通过莫须有的公司和股权,被告人陈某骗得上千万元。今日,此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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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公司即将上市,而自己是公司股东,可以以原始股价格出售股权。通过莫须有的公司和股权,被告人陈某骗得上千万元。24日,此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害人廖某波、蔡某国,谎称自己为博豪(惠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博豪公司)股东,同时其还受博豪公司另一股东高某亮(经核实为虚构)的委托,处理其博豪公司的股权,并称博豪公司很快将在香港上市,现在可以以原始股的价格向被害人廖某波、蔡某国出售自己及高某亮名下的博豪公司股权,待公司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被害人廖某波、蔡某国信以为真,遂同意出资1720万元人民币购买两人的博豪公司股权,并于2012年8月转款1720万元人民币给陈某用于购买博豪公司股权。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陈某还伪造了博豪公司资料以及其本人和高某亮的持股证明等文件出具给被害人。

在骗取上述1720万元人民币后,陈某开始以各种理由拖延博豪公司上市一事。被害人怀疑被骗,遂找到陈某核实博豪公司相关情况,发现该公司并不存在,于是要求陈某退还1720万元人民币,后陈熙以现金、车辆、房产等方式退还1100余万元,剩余561.25万元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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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17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陈某获得的钱,有一部分转给了高某亮,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是陈某伪造了相关材料,只能说明陈某也是受到高某亮的欺骗,并在他的授意下签署相关文件。除了检察机关认定的返还金额,被告人还有一名受害者签署的还款证明,证明陈某在案发后又退回一笔款项。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见习编辑 王行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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