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证处出具首宗居住权合同公证书
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胡晓辉
2021-06-21 17:52

《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增设“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在生活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其影响涉及房产买卖、租赁以及养老等各方面。近日,深圳公证处出具了首宗居住权合同公证书。据悉,居住权合同公证可实现居住权和所有权分离,还可广泛运用于离婚财产分配、以房养老、企业房产员工居住等情况。

陈女士离异后名下拥有一套住宅,和母亲、女儿一家三代同堂。这套住宅是陈女士接受母亲的赠与取得,因为她承担了赡养照顾母亲的主要义务,但陈女士的亲姐姐对赠与颇有微词。

陈女士一方面想保障刚参加工作的女儿有稳定居所,也希望母亲老有所居,另一方面,她的女儿也有购房的意愿,不想接受这套房产的赠与。

深入了解陈女士的法律需求后,深圳公证处高级公证员江梅建议陈女士通过居住权合同公证解决她的难题。合同约定,陈女士的女儿可以无偿拥有房屋的居住权直到女儿去世;陈女士的母亲可以作为共同居住人,虽不拥有居住权,但可与陈女士的女儿共同居住,并由其照料。

在办理居住权公证时,公证员再三确认合同目的真实性,并非以居住权合同之名义行购房或借贷之实,并无其他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并告知陈女士其女儿享有的居住权与母亲享有的居住权益之间的差异。强调女儿享有的居住权只有在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才能设立,其女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母亲享有的居住权益不需登记,但是不能对抗所有权人、善意买受人、抵押权人等对住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拿到居住权合同公证书后,陈女士与女儿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几个工作日后,顺利完成了登记手续。陈女士舒了一口气,由衷地感激公证员为其提供了针对性的公证法律服务,切实解决了她的问题。

深圳公证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简化居住权登记流程。凭居住权合同公证书,便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提高居住权登记的效率。经公证的居住权合同妥善保管在公证处,可以避免因遗失合同导致的纠纷。居住权合同通常为亲属之间的无偿合同,设定的期限多为居住权人终身设立,期限长达数十年,公证机构具有稳定性和中立性,可居中保管居住权合同,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办理居住权合同公证时,可以约定证据保全条款,在居住权人出现违约情形,不愿配合清退时,或者居住权人去世,共同居住人不愿清退住宅时,公证机构可依照居住权合同中事先约定的送达程序及保全证据公证条款,对送达清退告知书、清退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减少对屋内物品的种类、数量及现状发生争议。

此外,公证文书具有最高证据效力,在纠纷发生时,如无相反证据将被法院直接采纳,可以作为维权的核心证据。

(原标题《深圳公证处出具首宗居住权合同公证书》) 

编辑 (冻结)许舜钿审读 刘春生审核 新闻网-曹亮,编辑-范锦桦(客户端)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 通讯员 胡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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