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规定 审批目录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须“招拍挂”
读特记者 李舒瑜
2020-01-01 21:06

深圳的海域生态环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其开发利用也将更加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深圳拥有1145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和260公里海岸线,海域资源较为丰富,开发利用潜力较大。此次立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力求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条例》严格管控填海用海,规定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应当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填海。

海岸线是海洋经济的“生命线”,《条例》设立专章创新了若干保护我市海岸线的规定,明确本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40%,较国家目标35%要高五个百分点。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

明确海域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具体情形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当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但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通过审批方式,什么情况下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出让。容易造成出让方式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条例》明确规定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批使用海域目录,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目录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海项目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为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我市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等八种情形不得通过审批或者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编辑 黄泽霖

(作者:读特记者 李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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