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重庆男子跳楼自杀,2名路人无辜被砸身亡,谁赔?

深圳新闻网
2019-12-27 14:44
摘要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某虽系自杀,其应当预见到其自杀行为可能砸到路过的行人,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路人无辜被砸身亡,则李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一男子从某公寓楼高坠,砸死两名路人。经警方查明,排除刑事案件,男子李某(31岁)系跳楼自杀。有媒体报道指出,被砸身亡者系两名参加艺考的高中生。

记者注意到,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留言表达了自己又生气又难过的情绪。还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跳楼自杀者李某砸死路人,李某的家属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砸路人的家属如何索赔?由此我们请来深圳的田毛律师和郑炫媛律师试着从法律角度做分析。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郑炫媛律师的个人观点是,李某的家属不需要承担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31岁,已经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家属对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不存在监护的义务。此外,从新闻里目前还看不出来李某的精神有问题。如果跳楼致路人死亡的是精神病患者的话,那么其监护人有责任赔偿路人。”

郑炫媛律师认为,如果李某有遗产,受害者家属还是能主张赔偿的。“继承李某遗产的人要先把这个坠楼砸死人的侵权责任先赔付。但是如果李某没有遗产,就比较难办。”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田毛律师做了具体分析,他说,李某自杀导致他人死亡的事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刑事方面,由于李某坠楼已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李某虽系自杀,其应当预见到其自杀行为可能砸到路过的行人,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路人无辜被砸身亡,则李某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李某已死亡,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李某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如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且在跳楼时,意识不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即使李某未死亡,亦不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方面,可在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田毛律师说,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李某自杀导致他人死亡的,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另外,对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应予以赔偿。

“由于李某已死亡,故在李某遗产范围内进行赔偿,如其遗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赔偿金额,则可与李某家属进行商议。”

田毛律师指出,“但是,李某家属无法定赔偿义务。”他的观点和郑炫媛律师一致,如果李某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李某自杀导致他人死亡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田毛律师补充说,与李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他认为,关于此次坠楼事件还需要进一步了解、分析李某自杀时所处环境,是否具有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如具有因果关系,则相关责任主体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比如栏杆高度不符合相应标准。”

田毛律师的建议是,被砸者家属在诉请赔偿时,可将其他与本次事件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主体一并起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 赵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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