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龙岗法院对一宗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文等21名被告人或犯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数罪,或犯诈骗罪一罪,分别判处13年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33.1万元;同时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款共计469.9998万元,退还各被害人。
披着公司外衣实施敲诈勒索
2016年中开始,被告人杨某文、万某辉等人相继在深圳不同地区成立了汽车销售、投资实业等5家公司,却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杨某文是犯罪团伙的领导者,指定手下人员互为各公司法人、股东、执行董事等,并统一负责公司运作;万某辉则负责出资。
该犯罪团伙架构层级明显,各公司还设有多处营业点,营业点又下设销售部、按揭部、财务部、催收部、渠道部等部门,人员从营业点总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到部门主管、业务员或员工,等级分明,分工明确,业务紧密关联。
法官告诉记者,该团伙公司业务员招揽购车客户,以零首付购车为诱饵,骗被害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少量定金;又进一步引导被害人向银行或金融公司办理车贷,直接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之后再让被害人到团伙名下公司办理二次贷款,同时诱骗被害人签署空白合同及借款、抵押、买卖、租赁、授权委托等各类空白文书。该团伙向被害人放款时当即收取高额利息、手续费、安装GPS等各种费用,余款则全部转账给汽车销售公司,并要求被害人按月还款。
刻意拖延制造被害人“违约”
该团伙在作案时抓住被害人缺乏资金的心理,往往以二贷公司审批权限有限为由不给被害人办理足额购车款,却以各种理由有意拖延时间造成被害人“违约”,导致被害人不仅提不到车还得每月归还贷款及高额利息。
据了解,在被害人筹足款提到车并按期还款的情况下,该团伙又以被害人车辆GPS异常、月供逾期等借口逼迫其立即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并用备用钥匙强行开走被害人已提到的车甚至卸掉轮胎。同时,由催收部门召集体型彪悍人员用各种硬暴力、软暴力对被害人实施敲诈、非法拘禁,逼迫被害人支付高额费用才能还车。若被害人筹不到钱,该团伙便以被害人违约为由利用各种空白合同将车辆自行处理。法院审理查明,该团伙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案件共23宗,且对部分被害人实施了威胁恐吓与非法拘禁。
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审理查明,以被告人杨某文为首的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恶势力团伙犯罪。该团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等多种犯罪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认定,首犯杨某文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1万元;认定其余20名被告人或犯单罪、或犯数罪,分别判处其5年10个月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32.1万元;同时判决向各被告人追缴赃款共计469.9998万元,退还各被害人。
编辑 赵偲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