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5

近年来,深圳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涉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力度,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守护一方水土不受污染。

自2020年1月1日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市中级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4宗。其中,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的13宗,深圳市生态局作为原告起诉的1宗。受理深圳市生态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1宗。

深圳中院集中管辖五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东江是珠江流域三大水系之一,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东江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深圳中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深圳、东莞、惠州、河源、汕尾五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2020年6月1日起,龙岗法院大鹏法庭加挂环境资源法庭牌子,集中管辖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所产生的执行案件,并于2020年6月5日正式揭牌并全面运作。2020年10月,深圳市委编委创新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批复深圳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全省中级人民法院首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的专门审判机构。

在2020年6月30日,深圳中院与东江流域五市检察院签署《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备忘录》,以基于“一条江”的司法协作,构筑起“一个圈”的生态屏障,推动广东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根据备忘录的安排,深圳中院与五市检察院共同建立东江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联络交流机制、办案协作机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会商机制、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数据共享机制、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此外,深圳中院与市生态局密切协作,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在司法、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商解决方案,共筑生态环境保护防线。龙岗法院与市生态局、公安局和检察机关签订合作备忘录、出台会议纪要,与市普法办、大鹏新区政法办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与深圳大学法学院、市生态局大鹏管理局共建“环境法治实践研究基地”。

至今受理一审案件14宗 ,一案例入选省高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日至今,深圳中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4宗。其中,社会组织作为原告起诉13宗,深圳市生态局作为原告起诉的1宗。受理深圳市生态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1宗。

2020年12月28日,深圳中院宣判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深圳市某园特发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支付了环境损失及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200万元。

在该案中,针对污染企业偷排的废气已经进入大气环境,环境侵权后果难以确定,且污染企业妨碍证明环境侵权后果的情形,运用证明妨碍规则,参考空气污染鉴定专家意见,灵活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认定环境损失金额区间及污染企业赔偿责任,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科学界定大气污染赔偿责任的审判经验。

2021年1月27日,深圳中院宣判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市中级法院自2020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后,宣判的第二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系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广东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获评广东省高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在该案中,被告某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在2004年建厂初期,对环保设施投资5.4亿元,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主要污染物基本达标排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但近年来,该公司在正常生产及废水、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被生态环境部门多次抽查到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情形。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光电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拒不提供其持有的对其不利的环境信息证据,依法认定光电公司连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00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多措并举,夯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在今年4月22日,深圳中院对东莞企业污染惠州乡村土壤的一宗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深圳中院集中管辖以来宣判的第一宗深圳市辖区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第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实际上,深圳中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相关工作,夯实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屏障,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也是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深圳中院作为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单位,也曾积极推动、参与《规定》的立法工作。

针对商事主体登记和环境执法不同步,导致有油烟异味的餐馆开设在不具备排烟条件的商住综合楼内,在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又因违反环境法禁止性规定而被责令关闭的问题,龙岗法院向深圳市生态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出司法建议书,通过司法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此外,深圳中院积极推动设立深圳市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并将于近期向该基金移交依据生效判决收取被告支付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服务功能的损失赔偿款1200万元,作为该基金收取的首笔资金,将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提供资金支持。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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