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卖楼不能再拿地王做广告了!违规者需担责
2016-09-30 18: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法律规定,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保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昨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广告活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有效的证明文件。预售商品房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才能发布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房地产销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房地产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房屋面积应当明确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房屋价格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销售广告禁止发布以下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内容;宣传地王、楼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通知还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欺骗和误导购房人,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 谢欣如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