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员超载?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单位都要受罚!

读特见习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明 文/图
2019-10-23 21:29
摘要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对于超员载客,在处罚驾驶人的基础上,还将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的使用单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超员载客处罚作出了新规定,10月23日,深圳交警对此进行了解读。

车辆超员超载,一旦发生意外,伤亡就会比较严重。此次《条例》的修订,增加了一项对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使用单位的处罚条例,简称“一超三罚”。

市交警局综合处法制科副科长项辉告诉记者,机动车超员“一超三罚”处罚标准主要参照公安部139号令,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或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未达50%或者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罚款,并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10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对驾驶人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8000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150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对驾驶人处5000元罚款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10000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20000元罚款。

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较低,导致超载超员现象屡禁不止。“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违法成本更高,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项辉称,一年内有超载超员处罚超过2次以上的,从第3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此外,项辉介绍,对于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是同一人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将择一重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既是驾驶人又是车辆所有人,则按较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公交车超载人数的计算是按占地面积来计算的,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认定;公路载客汽车在车辆满载的情况下,搭载的儿童不超过10%的不认定为超员。此外,记者了解到,我市存在使用面包车外形的货运车辆运载乘客的情况,如工地货运车辆搭载建筑工人;深圳交警称,欢迎广大市民对各类货运车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一旦查实将在11月1日后严格执行“一超三罚”。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见习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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