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是深圳某工厂工人,某天上夜班期间,张某内急去厕所方便,因厕所地面湿滑,不慎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手腕骨折。
张某受伤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公司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不是在工作地点,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应算为工伤,拒绝了张某的请求。无奈,张某只好自己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依据张某提供的证据及调查取得的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张某为工伤。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短暂的休息时间,包括上厕所的时间。工作场所不仅包括正常的工作场所,还包括企业内的其他公用场所。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去上厕所的行为,是为了满足人必需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其在去上厕所的时候不慎滑倒受伤,应当认定为是与工作有关的工伤。
特别是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因此该公司认为张某上厕所是个人私事,与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关系的看法,不仅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当然也是明显的不符合社会常理的,因此张某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 康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