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争执被上司打成骨折,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广州普法
2022-07-04 11:45

工作时遇到了暴脾气的上司,有的人可能会选择隐忍,但有的人可能会直接反抗。

万一和上司发生了肢体冲突,而受到暴力伤害,算不算工伤?


案情回顾


郑某是某制品厂的司机。2019年8月,车队队长董某与郑某因工作安排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郑某被董某打伤。

原告郑某诉称,事发当日在车队大院休息室二楼的楼梯处,他在与车队队长董某请示工作安排问题时,董某突发怒火,直接击打他的头部和手臂。郑某没有还手,随后董某被同事拉开。

 

经鞍山某医院的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郑某左眼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董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了郑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其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暴力伤害的发生,郑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并非由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其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郑某某不服该决定,于是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

模拟法庭-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审判长:因工作争执被打是否认定为工伤案,现在开庭!

原告:审判长,当时我队长给我安排工作任务,我不想服从就拒绝了,结果他对我直接一顿拳打脚踢!他现在是坐牢了,但我怎么说也是在工作时间受的伤,这必须给我算工伤!

被告:你们两个人产生的争执属于私人恩怨,不是工作原因受的伤,你要赔偿就直接要求施暴者赔偿,我们不能给你认定工伤!

原告代理人:我方当事人在请示领导工作安排的时候,被领导打成轻伤二级。原告受伤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具有直接联系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被告代理人:原告受到的是暴力伤害,而非事故伤害。原告的工作职责是驾驶车辆,虽然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伤害,但并非是因驾驶车辆这项工作内容而导致的,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人:上级与下级进行工作沟通安排,也是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履职行为而受伤,当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被告代理人:但事实是原告拒不履行上司的工作安排才导致的受伤,这与其工作职责是相悖的。原告所受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原告代理人:下属不服从上司命令,上司可以寻求其他的方式解决,而不能用施暴的形式,原告的损失可以要求施暴者赔偿。 

被告代理人:请被告不要混淆视听,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构成工伤,而非谁负责对此赔偿,只要原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规定的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审判长: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案严格审查,经查明,原告因工作安排问题被领导故意伤害的事实能够确认。原告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告该种情形属于工伤,本院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郑某与其所在的车队队长董某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争执,郑某被董某故意伤害这一事实,已被此前法院的刑事判决所确认。


因此,郑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撤销被告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编辑 陈梓宁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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